近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对六种不文明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方式进行了明确规范,其中,禁烟场所吸烟、溜狗不拴绳、通过人行道使用手机等行为,最高拟罚200元!

近年来,河南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全国文明城市、全国文明单位、“全国道德模范”、“中国好人”等数量均居全国前列,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不文明行为、不良风气仍然一定程度存在。
为引导和推动全省上下树立文明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发挥法治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支撑保障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列为2019年度立法项目。
《条例(草案)》分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则中提到,将每年3月5日设立为河南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日。
11方面规范文明行为:文明行为是有层次的,《条例(草案)》将其分为基本规范和倡导规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做到的文明行为规范,属于“从最低点出发”的底线道德。为此,《条例(草案)》分别从爱国、维护公共秩序、文明出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文明旅游、文明使用网络等11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杨汝北介绍,考虑到绝大多数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草案不再重复规定。但是在一些具体领域,比如养犬、公共场所禁烟等突出问题,草案列举了6条,明确有这些行为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了解到,这6条分别是: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从建筑物或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拉客;通过人行横道使用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的。
此外,草案明确,违反相关规定,辱骂、威胁、推搡劝阻人或投诉举报人,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照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