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新车本来是件儿高兴事,但是焦作的刘先生却气愤不已,自己花105万买的奔驰GLS45,竟是一辆有“故事”的车!刘先生一怒之下,将汽车4S店等四家公司告上了法庭,这其中到底出了什么事情呢?
据刘先生介绍,2018年他在河南汇星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价值105万的奔驰GLS450越野车。当时渠道焦作市车管所上牌,却被告知该车有多个零部件被更换,还涉嫌伪造铭牌,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经过了解发现汽车铭牌上面写的是2017年4月,而汽车的实际生产时间则是2016年5月。


这让刘先生很不解,这还有造假的情况?于是媒体跟随刘先生来到该4S店了解情况,4S店的销售经理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
销售经理解释称只验车辆的车架号、手续、合格证、关单、一次性上下车检,而极少会检查车辆的生产日期。
与奔驰4S店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将河南汇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旭之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奥尼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8月22日下午三点,解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刘先生购买的奔驰越野车是河南汇星汽车销售公司从天津旭之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大连奥尼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车辆出具了虚假的《强制性产品认定车辆一致性证书》及《轻型汽油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代理律师表示,由于被告违背承诺经营明显不符合伪造车辆铭牌的车辆,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判令接受原告退车并返还购车款105万元,并依法判令四家被告加倍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15万元,共计420万元。
对于原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要求,被告律师持反对意见。
首先,河南汇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表示,作为汽车销售方,他们也是受害方。他们在进货验车时,只对关单的车辆信息确认无误。他们对车辆铭牌、防伪辨别也辨别不出来,不同意承担产品质量的销售者责任。

其次,天津旭之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称,原告所述的铭牌情况,不属于产品缺陷。本案所述的行为构不成欺诈,不应适用三倍赔偿原则。
天津远大联合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原告在上牌时,不能仅因车管所一次检验不合格就认定此车系伪造,应该对车辆进行二次检验。

针对此次事件当中的争议点,双方各执一词。对此,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择日宣判。